原標題:當溫州遇上《物權法》第149條 備受關註的溫州房屋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仍在等待答案。4月20日,國土資源部調研組赴浙江省溫州市就上述問題展開調研。經濟觀察報獨傢獲悉,盡管溫州案例引發的土地續期問題迄今尚無定論,但調研組出發前,一些國土部高級官員私下就溫州土地續期形成瞭幾點看法: 一、使用權不滿70年的土地可有償續期至70年產權,70年產權土地續期問題須由法律明確; 二、使用權不滿70年的土地續期交費標準應參考獲取土地時的市場價格; 三、如果大傢對這種提議爭議過大,隻能食品無償續期。 另有一個久久不射 問題,在調研組趕赴溫州前,還沒有答案:即續期費用由誰繳納,是當時的開發商還是目前的業主。 巧合的是,就在當天,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院內,國土資源部部長薑大明正在主持會議研究重修《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土地到期續期”、“土地產權改革”成為場外的關鍵詞。這部法律和《物權法》是我國土地領域兩部最重要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透露,“國土資源部不具備解釋《物權法》的權力,亦不是審議國傢土地法律的審批機構,隻是依法行安全政部門,調研組調研結束後,國土資源部會起草處理方案,提交至國務院。”“《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當年對建設用地土地到期續期有過爭議、討論,熱火朝天修改瞭6年,當時國務院簽字通過,全國人大一審沒有通過,現在又打回到國土資源部。土地制度改革不缺少做事單位,亦不缺少土地專傢,缺乏一個明晰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向。”接近國務院一位人士說。 4月21日晚,著名法學傢、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在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時表示,迫在眉睫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需對《物食品權法》第149條進行法律解釋。 到期的土地 王女士2012年10月,在溫州市區橫河北新村買瞭一套75平方米的二手房,總房款超過100萬元,今年準備賣房時,發現土地使用權在3月衛生4日已經到期。 王女士的這套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隻有20年。令人驚奇的是,王女士的兩個鄰居,一傢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到2070年8月20日,另一傢的房產證上沒有土地使用年限。 據當地媒體報道,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分局副局長陶建武稱,如果王女士的土地證還沒過期,在轉讓時續期享受“優惠價”(土地市場評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70年土地使用權。如果過期後續期,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為全額的土地款。 經濟觀察報記者瞭解,橫河北小區位於溫州市區住宅用地Ⅰ級住宅范圍內,橫河北新村2016年基準地價是13230元/平方米,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面積為14.28平方米,全額土地出讓金,即188924.4元。 按照此前溫州相關說法,王女士需全額繳納土地款,由於這筆資金占到轉讓房價的1/3,經當地媒體爆出後,在全國范圍內引發震動。 國土部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已於4月20日趕赴溫州就此事進行調研,由此,當地土地續期事宜已經擱淺。溫州市官員安全對外表示,在土地續期方案制定方面尚無實質性進展。 記者瞭解到,目前已在溫州水心住宅區購買二手房的一位業主食品正卡在土地使用年限上,這位業主在2016年3月購買瞭一套二手房,他將65.8萬元的總房款存入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才發現土地證過期,需辦理土地證,必須補繳費用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初步估算,這筆續期費接近30萬元,這位業主資金處於尷尬狀態,房屋已過戶,退不瞭房,土地證沒有,房款處於凍結階段,進退兩難。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初步摸排證實,僅在溫州市區,土地使用權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房產,有600多套,至2019食品年底到期有1700多宗,主要集中在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為特定區域、特殊時期的特定房屋。橫河北新村的土地使用權為20年,即屬此類特殊情況。 多地案例 此前,深圳、青島和克拉食品瑪依等多地均出現瞭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案例。 深圳在2001和2006年已出實例,深圳2004年出臺文件《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幹規定》,第4條規定:“在國傢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餘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亞洲自偷自偷圖片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年期修正,補交地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標準由市國土管理部門定期公佈”。 深圳市規土委提供給經濟觀察報的資料顯示:羅湖國際商業大廈一名業主,其名下房產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年,2001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3月,這名業主申請土地使用年期從20年延長至50年,按照辦公用途基準地價的35%計收該房產延期30年的地價,共計61704元,新的到期日為2031年12月31日,這位業主是企業法人代表,續期是想繼續從事合法盈利性事業。 |